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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圖1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三權”區分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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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課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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