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行政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提示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4)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