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記賬憑證的編制與生成
1. 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與特殊要求 7條
要求 | 具體內容 |
基本 要求 | (1)內容完整 (2)書寫清楚和規范 (3)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連續編號。憑證應按業務發生的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號編號法”連續編號,比如銀收字1號、現收字2號、現付字1號、銀付字2號 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比如轉字 |
提示2
付款業務和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均不得由出納人員編號。
要求 | 具體內容 | |
基本 要求 |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制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用藍字表示調增金額,用紅字表示調減金額; 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7)記賬憑證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 |
特殊 要求 | 收款憑證 | 左上角“借方科目”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
付款憑證 | 左上角“貸方科目”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 |
轉賬憑證 | “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欄填寫應借、應貸的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不涉及“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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